申请人: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龙,上海金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双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祥。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上海双手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双手机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彭某某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双手公司的银行存款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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