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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沈朝阳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蔡千年,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沈朝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鄂0116民初777号的裁定,冻结了原告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盘龙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8000元,并查封了被告沈朝阳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盛达茗苑3幢12号901室不动产(共有人井世萍)。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沈朝阳已将所欠款全部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盘龙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58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沈朝阳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盛达茗苑3幢12号901室不动产(共有人井世萍)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熊浩海
人民陪审员 黄涛
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

书记员: 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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