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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彭认海、张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的委托代理人张录平
的委托代理人张智广
彭认海
张某的

原告彭某某(又名彭付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矿集团显德汪矿退休职工,沙河市人,住邢矿集团显德汪矿。
被告彭认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矿集团邢煤工人,沙河市人,住邢矿集团邢煤工人村。系原告侄儿。
被告张某的,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彭认海妻。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录平,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智广,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彭认海、张某的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彭认海、张某的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世广

书记员:国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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