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远安县,现住远安县,
原告彭某年诉被告许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年负担。
审判员 王波
书记员: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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