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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金华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现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系彭某的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华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彭某与被告金华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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