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114号负责人:李延朝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给原告彭某某(账号:62×××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漳支行;户名:彭某某)车辆损失、施救费等共计35000元(叁万伍仟圆整);二、原告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孙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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