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良,男,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书记员:彭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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