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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申请人:张某某,男,1970年6月12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申请人:刘四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申请人:罗贻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申请人:陈学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被申请人:刘爱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良平,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爱华、第三人张某某、刘四清、罗贻琼、陈学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及第三人张某某、刘四清、罗贻琼、陈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爱华以唐军名义,挂靠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的石首市团山寺镇人民政府的长北线长山至横堤公路改建工程的工程款1038847.61元。申请人张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越野车(车牌号:鄂D×××××)、案外人彭鸿萍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某某、张某某、刘四清、罗贻琼、陈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爱华以唐军名义在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的石首市团山寺镇人民政府的长北线长山至横堤公路改建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收益1038847.61元。二、对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小型越野车(车牌号:鄂D×××××)、案外人彭鸿萍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石首房权证绣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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