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淑珍,女,193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原告:张新月,女,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武邑县。
原告:杜顺新,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武邑县。
原告:杜顺起,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武邑县。
原告:杜广恩,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武邑县。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风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银辉,大紫塔信用社主任。
原告彭淑珍、张新月、杜顺新、杜顺起、杜广恩与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彭淑珍、张新月、杜顺新、杜顺起、杜广恩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淑珍、张新月、杜顺新、杜顺起、杜广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彭淑珍、张新月、杜顺新、杜顺起、杜广恩负担。
审判员 付俊领
书记员: 王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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