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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淑珍、张新月等与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淑珍,女,193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原告:张新月,女,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武邑县。
原告:杜顺新,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武邑县。
原告:杜顺起,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武邑县。
原告:杜广恩,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武邑县。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风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银辉,大紫塔信用社主任。

原告彭淑珍、张新月、杜顺新、杜顺起、杜广恩与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彭淑珍、张新月、杜顺新、杜顺起、杜广恩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淑珍、张新月、杜顺新、杜顺起、杜广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彭淑珍、张新月、杜顺新、杜顺起、杜广恩负担。

审判员 付俊领

书记员: 王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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