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生于1988年2月4日,土家族,医生,住湖北省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某某人民医院,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建设路44号。
法定代表人:乾维德,院长。
原告彭某与被告宣某某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 判 长 段绍罡 审 判 员 何 威 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
书记员:车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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