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某某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粮库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园林社区。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彭某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其欠原告购房款600000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欠款利息342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被告以600000元价款购买原告位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隆吉小区*期*号楼东侧南数*门1—2层建筑面积245.36平方米商服房屋。与此同时,原、被告双方就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及相关费用等问题分别作出约定。嗣后,原告及时向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更��过户手续。然而,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的房产在黑龙江省桦南县隆吉小区四期*号楼东侧南数*门。因购买该房所发生的纠纷,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不动产房屋位于黑龙江省桦南县隆吉小区四期*号楼东侧南数*门,本案应由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杰

书记员:孙婉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