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亮,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彭海某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9月23日原告彭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3元,减半收取计1,121.50元,由原告彭海某负担。
审判员:张肖泉
书记员:顾丽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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