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海军
杨嵩(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李季(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海军,男。
委托代理人杨嵩,湖北省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大道。
诉讼代表人颜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季,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军诉被告彭某某、阳某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军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彭海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彭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彭海军负担。
审判长:薛友源
书记员:吴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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