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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军与彭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海军
杨嵩(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李季(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海军,男。
委托代理人杨嵩,湖北省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大道。
诉讼代表人颜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季,湖北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军诉被告彭某某、阳某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军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彭海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彭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彭海军负担。

审判长:薛友源

书记员:吴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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