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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涂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超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新华,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涂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伟侠

书记员:李凯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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