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茆,女,生于1961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钊,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63年11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友,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治平,男,生于1971年8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茆诉被告杨某某、杨治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彭某茆负担。
审 判 长 曾姣华 人民陪审员 朱平槐 人民陪审员 李莫渊
书记员: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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