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雷,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牡丹江瀚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二条路9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曹辉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某、牡丹江瀚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曹辉祥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曹辉祥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撤回对曹辉祥的起诉。
审判长 郭红波
审判员 姜冰冰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罗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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