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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江平诉乔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江平
赵桦(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武锋强
乔某某
郑继山
董秀卫

原告:彭江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赵桦,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锋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郑继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董秀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江平诉被告武锋强、乔某某、郑继山、董秀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彭江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江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江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江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江平负担。

审判长:张增志

书记员:彭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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