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义,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正大。
委托代理人王明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彭正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庭审时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彭正大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2、向被告彭正大追索赡养费5万元。
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庭审结束后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当庭增加的1、要求被告彭正大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2、向被告彭正大追索赡养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 陈 勇
书记员:向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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