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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谭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郭德超特别授权代理
谭某某
汪洋(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汪琦(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德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洋,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素芳

书记员:伍倩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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