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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陈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申请人:程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

申请人彭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程祯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武汉碧桂园江汉三色九街3号联体住宅房产(合同备案号:南120059389)。申请人彭某自愿将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3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6栋1单元31层D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程祯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武汉碧桂园江汉三色九街3号(合同备案号:南120059389)的房产;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彭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13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B.C区6栋1单元31层D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山海

书记员: 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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