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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方维康、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王汉江(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
方维康
方某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黄石市铁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江,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维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方维康、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跃

书记员:李博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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