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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彭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袁园(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梅红艳(系彭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园,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婴

书记员:周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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