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甲
彭某某
黄文成(湖北宜昌西陵区法律服务所)
颜某某
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甲,女。
原告彭某某,男。系原告彭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文成,男,宜昌市西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梅劲松,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彭某甲、彭某某诉被告颜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彭某甲、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甲、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彭某某负担。
原告彭某甲、彭某某诉被告颜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彭某甲、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甲、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丽
书记员: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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