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浩,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晶,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系被告王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邵峰,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杜某某、王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 静 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 人民陪审员 左 芬
书记员: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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