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
杨明友(湖北潜江积玉口法律服务所)
江某
王为华(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男,生于1986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明友,潜江市积玉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女,生于1988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为华,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长:庄传洪
书记员: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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