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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
杨明友(湖北潜江积玉口法律服务所)
江某
王为华(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男,生于1986年6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明友,潜江市积玉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女,生于1988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为华,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长:庄传洪

书记员: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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