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黄新平,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两项共计197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汪烊
书记员: 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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