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
张某
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大王耨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安、马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代敬辉
审判员:平建同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孙丹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