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琼,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被告:朱某。被告:付某。
原告彭某诉被告朱某、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原告彭某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朱某、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朱某、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朱某、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长 何启国
审判员 陶守成
审判员 王 石
书记员:胡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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