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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隆某某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宋冰洁
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隆某某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冰洁。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某某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隆某某太行西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鲍立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隆某某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志中
审判员:曹菁
审判员:张新林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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