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飘,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兴山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谢某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朱某、谢某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237元,减半收取计14618.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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