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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昌某诉方红星、舒某某、鲜言、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昌某
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陈晨(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方红星
舒某某
宋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鲜言
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孙健(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昌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泉,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红星。
被告舒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涛,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鲜言。
被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响岭路(楚天城一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178059-4。
法定代表人鲜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健,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昌某诉被告方红星、鲜言、舒某某、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被告方红星、鲜言下落不明,对二人进行公告送达,暂停审限。原告彭昌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泉、陈晨,被告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涛,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昌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昌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00元,由原告彭昌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昌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减半收取108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00元,由原告彭昌某负担。

审判长:王小云
审判员:熊蓓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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