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彭新平,湖北省罗田县农机推广站下岗职工。
委托人代理人徐维,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罗田县农机技术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钊,该站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彭新平为与被上诉人罗田县农机技术推广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黄亚东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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