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文华,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文仓。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原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
负责人杨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雪梅,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建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原河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景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俊恒
书记员: 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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