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支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支新与被告邹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支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彭支新负担。
审判员 李莉
书记员: 曹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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