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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彭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斌

书记员: 丁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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