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
张学雍(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学雍,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陈迎光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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