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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
张学雍(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学雍,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陈迎光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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