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贺永
书记员: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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