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金赛妮(湖北黄石金秋法律服务所)
石磊
李某泌
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王云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皇润贸易有限公司
彭春娇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赛妮,系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磊,系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泌。
委托代理人江旭红、王云果,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第三人黄石市皇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国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春娇,系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泌、第三人黄石市皇润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454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454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朱浩波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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