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新
王亚琼(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
曹猛(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彭某某
王瑞某
刘培甲(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新,男。
委托代理人王亚琼、曹猛,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农民。
被告彭某某,农民。
被告王瑞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培甲,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新诉被告彭某某、彭某某、王瑞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琼、曹猛,被告彭某某、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培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宅基地上两间北房的所有权人之一,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在修缮房屋及院落时,遭到被告彭某某、彭某某的阻挠。被告抗辩原告使用涉案宅基地的合法性以及翻建房屋的合法性,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在有关行政部门没有做出处理之前,原告要求被告彭某某、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王瑞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王瑞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某、彭某某不得妨碍原告彭某新修缮房屋及院落。
二、驳回原告彭某新要求被告王瑞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彭某某、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宅基地上两间北房的所有权人之一,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在修缮房屋及院落时,遭到被告彭某某、彭某某的阻挠。被告抗辩原告使用涉案宅基地的合法性以及翻建房屋的合法性,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在有关行政部门没有做出处理之前,原告要求被告彭某某、彭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王瑞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王瑞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某、彭某某不得妨碍原告彭某新修缮房屋及院落。
二、驳回原告彭某新要求被告王瑞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彭某某、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利华
审判员:郝俊丽
审判员:吴星会
书记员:王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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