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德庆,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认为,李某某代李某某与彭德庆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书》,该转包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转包费用亦交付李某某,该协议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彭德庆并无根本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亦未到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故一审法院判决彭德庆于2016年种植周期结束后返还1.6公顷水田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德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银冰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
书记员:付丽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