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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庆与李某某、李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德庆,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董玉兰,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认为,李某某代李某某与彭德庆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书》,该转包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转包费用亦交付李某某,该协议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彭德庆并无根本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亦未到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故一审法院判决彭德庆于2016年种植周期结束后返还1.6公顷水田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德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银冰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何思禹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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