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汤爱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顺法,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芦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黎世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73358Y,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
法定代表人:韩爱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彭某某、汤爱国诉被告芦某、黎世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彭某某、汤爱国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芦某、黎世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汤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汤爱国撤回对被告芦某、黎世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胡国全负担。
审判员 付涛
书记员: 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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