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衡水老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东路80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喜,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彭杜村人,住衡水市红旗南大街金虎集团住宅区。
委托代理人庞桂周,河北衡水建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衡水老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6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贺喜、被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桂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自1998年开始设计生产“十八酒坊”产品,于2001年11月7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十八酒坊”商标。通过严把产品质量关,并经过大量广告宣传,“十八酒坊”商标在2007年被河北省工商局评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十八酒坊”系列产品有品种20多个,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每年广告投入近千万元,其市场遍及全国,并远销海外。“十八酒坊”商标被相关公众广泛地认可并得到了很高的评价。但最近原告发现被告将“十八酒坊”及其汉语拼音作为域名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注册并销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可估量的商誉损失。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撤销www.十八酒坊.公司和www.shibajiufang.com.cn两个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并认定“十八酒坊”为驰名商标。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1、原告的营业执照;
2、名称变更的证明;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2份;
6、生产许可证;
7、卫生许可证;
8、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第二组证据,证明“十八酒坊”商标于2001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河北衡水老某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2月7日转让给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07年8月13日将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变更为原告现在的名称和地址。
1、商标注册证,注册号:第166345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使用范围烧酒、清酒;
2、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变更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持有的“十八酒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且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组证据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证明原告是以生产老某某香型白酒为主的大型上市公司,为国家创造了巨额的利税收入。十八酒坊酒是其两大支柱产品之一。
1、企业简介;
2、厂区图片5张;
3、公司结构图;
4、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其中,2005年全年业务收入37297万元,利税总额7025万元;2006年业务收入47918万元,利税总额8570万元;2007年业务收入46162万元,利税总额12025万元。
第二部分,证明十八酒坊酒销售区域广泛,现已形成以河北省为中心,向周边各省市辐射,远销广东、山东、山西、辽宁、河南、吉林、湖南、安徽、陕西、云南、黑龙江、北京、天津等全国大部分省市。
1、各地经销商证明共23份;
2、部分销往全国各地的发票共91张。
第三部分,证明原告在各种媒体持续做了大量广告,广告宣传投入2005年621万元,2006年769万元,2007年803万元。
1、户外广告图片,包括公交线路、飞机票、高速路牌、市内广告牌、楼宇媒体,共44张;
2、在燕赵都市报、经济日报、石家庄日报等各大报纸所做的广告共计58张;
3、在河北电视台2套、6套、7套通过广告、剧场、冠名等形式做广告的播出证明共84份;
4、全国各地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188页。
第四部分,证明原告企业及十八酒坊酒在广大消费者中知名度很高,并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均给予了关心和支持,有良好的美誉度。
1、王任众、宋平、费孝通、王文元、张云川、白克明、郭庚茂、刘德旺等领导同志到企业视察及题词的图片共9张;
2、有著名歌星腾格尔及各级领导参加的十八酒坊酒新闻发布会和产品发布会图片两张;
3、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包括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铭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颁发的“老某某香型—衡水老某某酒”铭牌、AAA级标准化企业证书、中华老字号铭牌及证书、中国名优酒博览金奖奖牌、河北省20强企业铭牌、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食协白酒专业委员会“关于发布十八酒坊酒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标志的通知”;
4、原告公司总经理刘彦龙作为第29届奥运会火炬手参加火炬接力活动的图片;
5、各种捐助活动图片6张;
6、在谷歌、中搜、百度、搜狗查询“十八酒坊”的查询结果,其中谷歌474000条、中搜364000条、百度11300条、搜狗465178条;
7、河北省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证书2份。
第五部分,证明十八酒坊商标屡遭各种形式的侵权,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
1、衡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6张,其中包括仿冒、假冒十八酒坊产品7个品种;
2、万维网查询shibajiufang.cn、十八酒坊.cn、十八酒坊.com,上述域名均已被注册。
第四组证据,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1、(2008)衡桃证经字第895号公证书,证明“十八酒坊.公司”域名被告已注册;
2、(2008)衡桃证经字第897号公证书,证明“十八酒坊.公司”域名正在公开出售;
3、(2008)衡桃证经字第898号公证书,证明“shibajiufang.com.cn”域名已经被被告注册
4、(2008)衡桃证经字第896号公证书,证明“shibajiufang.com.cn”域名正在公开出售。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我在易名网申请注册“www.十八酒坊.公司”和汉语拼音“www.shibajiufang.com.cn”两个域名是事实,但是我认为“十八酒坊”虽然是注册商标,但不是驰名商标。我在注册网络域名时使用了十八酒坊汉字及汉语拼音,但并没有在白酒产品上使用,依法不构成侵权。我虽然在易名网站进行了转让登记,但没有实际转让成功,也就没有收益,原告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我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其要求5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具体依据。
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无异议。
根据原告提供并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关于原告对“十八酒坊”商标是否拥有合法权利的事实。
原告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种生产经营证照齐全,具备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十八酒坊”商标于2001年11月7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原告的控股人河北衡水老某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第1663452号,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3类烧酒、清酒。2003年2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十八酒坊”商标转让给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原告企业名称由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衡水老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也相应变更为原告现在的企业名称和地址。根据上述事实,原告合法拥有“十八酒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原告使用的“十八酒坊”商标是否具备事实上的驰名状态以及是否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1、原告是由河北衡水老某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控股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迄今为止河北省酿酒行业唯一的上市公司,也是目前衡水市唯一的一家上市公司。原告公司占地1600亩,固定资产8亿元,拥有员工4200余人,白酒年生产能力5.5万吨,是中国白酒行业老某某香型中规模最大的生产厂家。原告通过对内强化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对外加强宣传,塑造企业形象,企业产值不断增加,利税总额年年攀升。其中,2005年业务收入37297万元,利税总额7025万元;2006年业务收入47918万元,利税总额8570万元;2007年业务收入46162万元,利税总额12025万元。
2、“十八酒坊”酒是原告挖掘衡水历史上十八家酿酒作坊的传统生产工艺,经过科研攻关而创造的白酒品牌,与“衡水老某某”一脉相承,已经成为原告两大品牌之一。原告1998年开始设计“十八酒坊”商标,2000年开始生产“十八酒坊”系列白酒,同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1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十八酒坊”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663452号,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3类烧酒、清酒。原告自使用“十八酒坊”商标迄今已经近9年时间,自核准注册至今也已经近7年时间。
3、“十八酒坊”系列白酒销售区域广泛,不仅覆盖了河北省几乎所有城市和乡村,而且以河北省为中心,向周边各省市辐射,远销广东、山东、山西、辽宁、河南、吉林、湖南、安徽、陕西、云南、黑龙江、北京、天津等全国大部分城市。
4、“十八酒坊”系列白酒自投放市场以来,原告十分重视对商标的宣传工作,广告及其他推介工作从没有中断过,宣传工作力度越来越大,形式多种多样。如在河北电视台二套、七套、六套等进行广告、电视剧冠名宣传;在经济日报、燕赵都市报、石家庄日报进行广告宣传、举办促销活动、开展“十八酒坊”情系红色之旅、对十八酒坊的工艺及来源进行系列报道等宣传活动;在中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机票上进行宣传;在石家庄市区的2、6、8、9、10、18、30、31、32、34、55路等多条公交线路进行整车喷绘;在商务楼宇、液晶电视广告联播网进行宣传;在京沈高速、京津唐高速、京石高速等高速公路设置大尺寸广告牌;在石家庄市区多处和许多公交站牌设置广告牌;在全国范围经销“十八酒坊”酒的门店、超市、商场做了大量门头广告;组织夏令营团队旅游进行促销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大大提高了“十八酒坊”商标的知名度,使“十八酒坊”酒得到了相关消费者的认可。原告的广告费投入也逐年增加,其中2005年投入621万元,2006年投入769万元,2007年投入803万元。
5、原告企业及“十八酒坊”酒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也对原告企业及“十八酒坊”产品给予了高度认可。原党和国家领导人王任众、宋平、费孝通、王文元及河北省领导张云川、白克明、郭庚茂、刘德旺等曾到原告企业视察并指导工作。原告企业被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委员会评定为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被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授予老某某香型代表铭牌,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予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被国家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曾获得中国名优酒金奖,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原告还是河北省食品工业20强企业。“十八酒坊”酒2007年被授予河北省名牌产品称号,“十八酒坊”商标2007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原告在“十八酒坊”酒上市时,举办了有形象代言人腾格尔和各界代表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产品发布会,提高了“十八酒坊”产品的知名度。原告企业热心于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包括援助四川地震灾区在内的各种捐资、捐助活动,在社会公众中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原告企业总经理刘彦龙作为火炬手,参加了第29届奥运会火炬传递活动。“十八酒坊”商标的知名度高还体现在互联网的查询结果上,在各大搜索引擎输入“十八酒坊”字样,其查询结果谷歌474000条、中搜364000条、百度11300条、搜狗465178条。
6、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十八酒坊”商标自原告使用和注册以来,屡遭各种形式的侵权,仿冒、假冒“十八酒坊”产品的现象不断出现,原告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也多次进行打击,采取了扣押假冒、仿冒产品等措施。除被告注册的两个域名之外,“十八酒坊.com”、“十八酒坊.cn”、“shibajiufang.cn”计算机网络域名均已被抢注。
(三)、关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被告将“十八酒坊.公司”和“shibajiufang.com.cn”注册为域名,并公开在网上出售,被告在庭审中明确承认注册上述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获利,但没有证据显示交易成功,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数额。
本院认为,原告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河北衡水老某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合法受让了第1663452号“十八酒坊”注册商标,其对第1663452号“十八酒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原告请求将“十八酒坊”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基于驰名商标向被告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悉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当看涉案商标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是迄今为止河北省酿酒行业唯一的上市公司,也是衡水市目前唯一的上市公司,在老某某香型酒类企业中全国排名第一,多年来上缴国家大量利税,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衡水老某某作为原告企业的品牌名称为全国大部分公众所知晓,已经成为了衡水的名片。“十八酒坊”商标是原告悉心培养的另一个白酒品牌,与“衡水老某某”一脉相承,自2000年开始使用这一商标至今已经将近9年时间。“十八酒坊”酒投放市场以来,原告采取明星代言、召开新闻发布会、产品发布会、组织各种促销活动等方式进行产品推介,投入巨额广告费用,通过电视、报纸、高速公路广告牌、市内广告牌、楼宇、公交车车身、站牌、商场门头等各种媒体,持续不断地进行宣传,宣传地域大到北京、天津以及大部分省会城市和地级城市,小到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乡镇。“十八酒坊”酒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产品销售额不断提高,销售区域不断扩大,形成了以河北省为中心,向周边各省市辐射的销售网络,覆盖了包括广东、山东、山西、辽宁、河南、吉林、湖南、安徽、陕西、云南、黑龙江、北京、天津等省市,“十八酒坊”产品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在国际互联网几大中文搜索引擎上输入“十八酒坊”字样,能得到几万到几十万条搜索结果。原告的企业形象和“十八酒坊”产品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美誉度,也得到了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多位国家和河北省领导人曾到原告企业视察和指导工作,原告企业先后获得了“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老某某香型代表企业”、“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中华老字号”等荣誉称号,原告产品曾获得中国名优酒金奖,“十八酒坊”酒2007年被授予河北省名牌产品称号,“十八酒坊”商标2007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十八酒坊”商标已经具备事实上的驰名状态。
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十八酒坊”商标屡遭仿冒和假冒,公安机关也曾根据原告的举报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十八酒坊”商标也作为域名多次被他人抢注,除被告所注册的两个域名外,“十八酒坊.com”、“十八酒坊.cn”、“shibajiufang.cn”计算机网络域名也已被他人抢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鉴于“十八酒坊”商标专用权屡遭各种形式侵犯的情况,如不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足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故有必要将“十八酒坊”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综上所述,“十八酒坊”商标已经具备事实上的驰名状态,且有必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原告将“十八酒坊”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院认定原告河北衡水老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663452号“十八酒坊”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应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域名及通用网址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名称和地址,具有显著的识别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被告将“十八酒坊”文字和汉语拼音注册为域名,主观上是利用公众对“十八酒坊”商标的熟知而获取利益,客观上为原告正当使用注册商标造成障碍。庭审中,被告承认其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出售牟利,其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本案中,“十八酒坊”商标已经被本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首先,被告虽然将“十八酒坊”注册为域名并在互联网上出售,但没有交易成功,被告没有获取利益,其次,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其在易名网注册的“www.十八酒坊.公司”和“www.shibajiufang.com.cn”两个域名;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铁军
审判员 倪庆华
审判员 高彦明
书记员: 由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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