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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郭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木子乡汤冲村5组。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郭大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郭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易秋霞

书记员:曾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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