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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彭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恺,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刘磊,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负责人姚勇。
  委托代理人冯玉军,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陆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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