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进才。
被告肖某某,无业。
被告阮某某,无业。
被告樊哲雄,无业。
阮某某和樊哲雄的委托代理人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被告阮某某、樊哲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金波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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