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枝江市。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店路35号。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娄雅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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