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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娄雅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枝江市。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店路35号。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娄雅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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