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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竹溪县诚信燃气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张炜(湖北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
竹溪县诚信燃气有限公司
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湖北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竹溪县诚信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水寨村4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L08303383K。
法定代表人:李德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竹溪县诚信燃气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彭某某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峰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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