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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竹溪县诚信液化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华先维,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竹溪县诚信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学。
委托代理人杨昊,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竹溪县诚信液化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峰
审判员 胡扬庆
人民陪审员 胡显安

书记员: 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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