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某某、陈娟与陈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彭某某
杨治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陈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治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范围为特别代理。
被告陈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与共青路交汇处和兴公寓一楼。
代表人李文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陈娟、被告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芳新

书记员:毛德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