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
杨治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
陈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治国,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范围为特别代理。
被告陈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与共青路交汇处和兴公寓一楼。
代表人李文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陈娟、被告平安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芳新
书记员:毛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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