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定海
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中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黄龙(湖北宜昌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
付某
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宜昌弘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彭定海。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中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玎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龙,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宜昌弘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玻璃制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宗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龙,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彭定海诉被告中集实业公司、付某、弘某玻璃制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2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新社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定海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朱磊、被告中集实业公司、弘某玻璃制品公司共同委托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黄龙及被告付某委托的委托代理人王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以原告支付借款为基础。原告向被告中集实业公司支付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没争议,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中集实业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付某在原告与被告中集实业公司的民事行为中,系被告中集实业公司的授权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中集实业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集实业公司按照《合伙投资协议书》载明的方法对外借款行为产生的债务,被告弘某玻璃制品公司出具了一份长期有效《担保书》,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金额,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被告弘某玻璃制品公司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市中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定海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2年4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息随本清,被告宜昌弘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彭定海要求被告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宜昌市中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弘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不持异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以原告支付借款为基础。原告向被告中集实业公司支付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没争议,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中集实业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付某在原告与被告中集实业公司的民事行为中,系被告中集实业公司的授权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中集实业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集实业公司按照《合伙投资协议书》载明的方法对外借款行为产生的债务,被告弘某玻璃制品公司出具了一份长期有效《担保书》,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金额,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被告弘某玻璃制品公司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市中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定海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2年4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息随本清,被告宜昌弘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彭定海要求被告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宜昌市中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弘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新社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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